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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cky有天@百度吧

 

1. 前言

2. 和SM的合約糾紛案例1

3. 和SM的合約糾紛案例2

4. 按sm說的,東方神起是在假借“人權”和“奴隸合約”來混淆視聽嗎

5. 幹得很辛苦,但拿不到工資的職員

6. 一層不變的 SM

7. 誰是可以信賴的?

8. 以卵擊石,期待弱者可以勝利的世界到來…

 

 

 

20年一層不變的“甲方”SM,6年來只有32天假期的“乙方”東方神起

 

2010-11-28

 

(一)前言

(圖片出處:圖上有)

SM 李秀滿 代表

 

 

2009年4月8號在首爾大學基礎教育院主辦的“管樂邀請講演”中,李秀滿說“有藝人自殺後,說我們製作方都是剝削藝人的、邪惡的,但並不是這樣”。他的言外之意是說,已故張紫妍事件只是一部分黑心製作者的所為。而6個月後交到國會的一項調查資料表明,李秀滿的“沒多大問題”似的發言是欠妥當的,東方神起曝出的問題只是一部分,類似事件隨時都可以上演。

 

 

(二)和SM的合約糾紛案例1

 

圍繞著“長期合約”已經發生過多起官司,而且現在還在發生中。東方神起和SM的訴訟還沒有結束。所以就把近期法院判的(2006年)劉民浩和SM官司的前前後後說一下。

先說結論的話,法院在1審判決(地方法院)和2審判決(高等法院)把專屬合約判為無效。

 

劉民浩在一審判決勝訴後SM提出抗訴,在2審中劉民浩和SM和解了,所以沒走到三審。

 

看劉民浩的合約就好像看東方神起的合約一樣。劉民浩的簽約時間在2003年1月3號,(東方神起簽約時間2003年6月30號),時期差不多。他們的合約是SM採用的合約範本,估計SM旗下藝人都是在類似的合同上簽的字。

 

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民事調停32部在2006年10月11號判:劉民浩和SM的專屬合約是“過分侵害了原告(劉民浩)的經濟活動自由,違反民法103條,屬無效”。

法院的主要判斷如下:

 

1.按專屬合約中的合同期限,原告(藝人)至少10年的演藝活動所有權利歸被告(sm)所有,而且最初約定的收入分配比例也一直持續套用。即使考慮到原告的練習生時間,也是過於長期的合同期限。

 

2. 專屬合約中規定的損失賠償金過多,對原告造成過大的經濟負擔。存在哪怕原告不願意也必須履行合約的強制目的。而與此相反,對於被告(sm)的違反合約行為沒有做任何的損失賠償規定。也就是說,被告(sm)可以隨時解除合約關係。專屬合約中,原告(藝人)和被告(sm)的權利和義務嚴重失衡。

 

3. 對演藝產業來說,培養一個新人需要很多的經費、時間,而且存在新人中僅一部分才能成功的風險,但是,一旦成功就能帶來非常高的收益,況且投資風險由投資者(公司)來承擔也是原則。因此判斷,上述理由不能使長期的合約期限和過多的損失賠償變得正當。

 

4. 有關合約期限和損失賠償的規定,屬於本專屬合約的核心內容,因此認為該合約全部無效。

 

2006年10月11號法院判劉民浩勝訴後,SM提出了抗訴,但2007年6月13號,劉民浩接受了調停申請,和SM達成了如下和解:

1. 原告(劉民浩)取消訴訟,被告(SM)對此同意

2. 原告(劉民浩)確認與被告簽訂的2003.1.3的專屬合約是有效的

3. 官司費用各自承擔

 

1年6個月的法庭對決回到了原點。

為什麼?下面是首爾高法調停書中所附的劉民浩請求書的部分內容:

 

原告(劉民浩)和被告(SM)解除合約後,通過個人努力爭取到KMTV某欄目的主持人,由於表現好,得到了該節目PD和觀眾的好評。但SM知道後進行妨礙工作,對該PD說:如果原告繼續主持節目,那拒絕旗下所有藝人出演該節目。作為一個音樂節目不可能不聽旗下保留很多歌手的大型公司的要求,所以節目PD就對原告說明情況後要求他中斷主持。後來,原告就再也沒出演那個節目。

 

這已經是不陌生的情況。當年H.O.T.因為合約問題解散,離開SM的三人重組了JTL,但他們沒能上節目。他們曾回想當時的情況說:3人怎麼努力電視臺都不邀請,反而躲避我們,這讓我們難過。

 

而時間過了10年,東方神起3人以JYJ活動的現在,SM以JYJ和SM-CJes雙重合約為由向法院提出了專輯禁售假處分申請,但後來又悄無聲息地取消了。如果SM主張的“雙重合約”真是SM手中的王牌,那他們是不太可能撤訴的。還有,和SM在事業上存在友好“同盟關係”的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總聯盟(民間團體,2009年7月獲法人資格)向各大媒體發送了意在制止JYJ出演節目的“邀請”,但事實證明,該書面文件不是“邀請”而是“公文”,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帶有強制的色彩。文產聯的公文說:JYJ對韓流產生惡劣影響,所以要制止JYJ上節目。但和文產聯的說法相反,11月訪問韓國的日本人中80%都是來看JYJ演唱會的。

 

這裡要說明“雙重合約”問題。JYJ通過CJes在做韓國的活動。JYJ方面的說法是,CJes是agency性質,而10月份CJes的白社長親自說過,他們是JYJ的agency。既然是agency,為什麼會產生雙重合約的誤解呢?因為國內對agency還沒有概念。模特兒、演員中存在agency概念,但對歌手來說,還不存在agency。JYJ是首次通過agency活動的歌手。正因為如此,甚至還沒有歌手agency相關的法律條款。為讓最初引入agency的JYJ和其他藝人更自由地進行演藝活動, “上頭”的演藝相關人士需要用很長時間去解這一道題。

 

 

(三)和SM的合約糾紛案例2

 

這是2009年的案例。5人男生組xing(星)成員3人和禹成賢對XING Entertainment公司(社長是SM前任社長)提出了專屬合約無效的訴訟,法院判藝人勝訴。公司提出抗訴,組合xing一案,抗訴被駁回,而禹成賢一案,二審(高等法院)在進行中。

 

禹成賢一案,一審(地方)法院的判斷如下:(禹成賢的情況和東方神起差不多,專輯銷量超過50萬張,才能得到5000萬元(1%))

 

作為歌手的主要收入是專輯銷量,原告(禹成賢)在實際銷量超過50萬張時,正規專輯可以拿5000萬,單曲可以拿25000萬。如果銷量超過100萬,正規專輯最多拿1億,單曲最多拿5000萬。被告(公司)可以不經原告(歌手)的同意發行演唱會專輯、精選集等2次編輯的專輯,且全部收入歸被告(公司)所有。對於各種途徑流通的音源和在海外市場製作發行的專輯,原告(歌手)可以分得淨利的10%。

根據上述內容認為 分配相關條款反社會的程度明顯失去了公正性。判決書上明確地說這種不公正合約是無效的,並站在了藝人這一邊。

 

但是在與企劃公司的較量中,至今還沒有哪位藝人取得“完全勝利”。東方神起的官司已經持續1年多了,期間,東方神起把“標準合約書”和自由作為“禮物”送給了200多名藝人。希望東方神起不要退縮,能夠成為徹底斬斷“奴隸合約”惡性循環的那把劍。

 

 

(四)按sm說的,東方神起是在假借“人權”和“奴隸合約”來混淆視聽嗎

 

 

SM 金英民 社長

 

在韓國、日本乃至亞洲最富盛名的東方神起,為什麼會在那樣的位置提出訴訟?

自2004年出道至訴訟開始的2009年,東方神起的休息日總共才32天。2004年沒有休息日,2005年也沒有,2006年5天休息日,2007年1周,2008年和2009年是10天。

 

下面是東方神起的一段工作行程:

 

2008.12.26 東方神起歌迷會 一天兩場 出演musicbank節目直播

2008.12.27 東方神起出國

 

2008.12.28 錄日本節目

2008.12.28 日本雜誌拍攝

2008.12.28 東方神起回國

2008.12.28 SBS歌謠大典彩排到 ~29號

 

2008.12.29 東方神起出國

2008.12.29 日本巡演練習

2008.12.29 日本雜誌拍攝

2008.12.29 東方神起回國

2008.12.29 SBS歌謠大典

 

2008.12.30 東方神起出國

2008.12.30 日本雜誌拍攝

2008.12.30 日本唱片大獎頒獎禮

2008.12.30 日本紅白歌會彩排

2008.12.30 日本musicjapan節目彩排

 

2008.12.31 日本musicjapan節目

2008.12.31 日本紅白歌會節目

2008.12.31 日本5小時半直播節目(PM 11:40~AM 5:00)

~直到2009.01.01

 

2009.01.01 淩晨日本電臺節目

2009.01.01 3小時東方神起特輯日本直播(AM 6:00~AM9:00)

2009.01.01 7小時直播日本節目

2009.01.01 東方神起回國

2009.01.01 韓國演唱會會議

 

2009.01.02     東方神起出國

 

其他內容見下面的帖子

東方神起6年,一段殘酷的旅程

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ct=335675392&tn=baiduPostBrowser&sc=9774010593&z=893884846&pn=0&rn=30&lm=0&word=micky%D3%D0%CC%EC#9774010593

 

即使這樣的工作量,東方神起的收入也沒多少。日本活動的收入,先是日本公司avex和SM的日本分公司sm japan分,然後通過韓國SM再分給東方神起。到底給他們分多少?誰也不知道。但看了東方神起的韓國合約書後,他們到底能不能拿到那筆收入也產生了疑問。

 

東方神起專屬合約內容   略。

 

 

(五)幹得很辛苦,但拿不到工資的職員

 

東方神起在韓國出了4張正規專輯和很多的單曲專輯。東方神起在韓日兩國的專輯銷量達900萬張,韓國銷量超300萬張。但東方神起拿到的專輯收入就只有第四張專輯mirotic這一張。在mirotic這張專輯,SM淨賺了50-60億,而東方神起只拿到5000萬(不到1%,還得5人平分)。

 

東方神起最近在日本發行的最後一張best專輯,銷量達到56萬張,測算的收入在500億以上。這是用一張專輯獲得的收入。包括所有日本歌手,東方神起的年銷售額排名第三,2009年的專輯+單曲收入達到900億。加上演唱會+周邊商品,東方神起2009年在日本的收入大概在1300-1500億。2010年 JYJ在日本的一個月活動期間的收入在300億以上。東方神起是2008、2009年在韓國歌手中銷售額排名第一位的歌手,而他們本人的收入卻少到可憐。他們提出訴訟的時候還笑他們是吃飽了撐的,瞭解之後才知道,東方神起真的“可憐”。

 

 

(六) 一層不變的 SM

 

如果是對青春偶像、歌壇有點關心的人都會知道H.O.T.和神話。兩個組合都是在SM當練習生之後出道當了歌手。但目前,他們不是解散就是已經離開了SM。H.O.T.在出道第五年解散,離開SM的3人重組JTL發表了“被耍的孩子們”

   <被耍的孩子們> 作詞作曲 張佑赫

歌詞:見下麵連結7樓

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ct=335675392&tn=baiduPostBrowser&sc=7649841294&z=727711992&pn=0&rn=30&lm=0&word=micky%D3%D0%CC%EC#7649841294

 

離開SM不久,神話ERIC唱了Make$。

<Make$> 作詞作曲ERIC、李

 

JYJ在這次首爾演唱會上公開了新歌“PIERROT(小丑)”

   < PIERROT> 作詞 作曲JYJ

歌詞:見下麵連結3樓

http://tieba.baidu.com/f?ct=335675392&tn=baiduPostBrowser&sc=10421214753&z=944313081#10421214753

 

東方神起3人打官司的消息傳出來後,為他們加油的也是曾在SM公司的H.O.T.張佑赫和神話的金烔完。他們在個人網頁留言應援東方神起。張佑赫甚至把網頁BGM換成了   <被耍的孩子們>。

 

SM成立快20年了。在這段時間他們規模變大、更具組織性,變成韓國首屈一指的製作商。但對於這樣的SM,也有一些是一層不變的(不公正合約)。

 

 

(七)誰是可以信賴的?

 

東方神起和日本avex社長松浦勝人

 

一直說支持JYJ的日本所屬公司有一天突然變卦了。單方面中止了JYJ的日本活動,但活動中斷後還不斷發行JYJ的商品,賺取利益。曾說過 為東方神起的持續而祈禱的日本所屬公司老闆,之前是丟下最強昌、瑜鹵允浩力挺JYJ,而這次是丟下了JYJ,他說的理由是因為JYJ是壞人,矛頭直指在韓國為JYJ打理事務的CJes白社長。不過可笑的是,不過在事發2-3個月前說CJes白社長是好人的人正是他自己。對此JYJ發表了立場,原來日本公司丟下JYJ的原因還是因為“奴隸合約”。為日本活動JYJ與日本所屬公司另簽合約後,日本公司出爾反爾對JYJ提出了奴隸合約,遭到JYJ拒絕後,日本公司宣佈中斷JYJ在日本的活動。而現在日本社長說要力挺最強昌、瑜鹵允浩…

 

 

(八)以卵擊石,期待弱者可以勝利的世界到來…

 

我想看到的不是強者“甲方”勝利而是弱者“乙方”能勝利的世界。這裡的“甲方”是SM,而弱者“乙方”是東方神起5人。只有3人提出了訴訟,但不要因此而拆分東方神起,其實他們都屬於“乙方”,同屬於一個企業,而且在那裡受了7年的不公正待遇,像木偶一樣拼命地工作…

 

什麼都沒有變,而且現在“甲方”SM變得更強大、更精細。20年來,甲方曾經挪用公司公款逃亡美國,也因為用“奴隸合約”捆綁了另外一個“乙方”而燉OO,現在不應該只看到某某上訴而某某不上訴,是到了要看到20多年來一層不變的“甲方”的時候了,而現在正是這樣一個時期。

 

(完)

 

 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-------- faith ---------------------- 封條

作者:花_詩_yuchun

 

從國民騙劇 化妝品 背叛 成員關係不好 暴力團 封殺 東方神起名稱獨佔…

S導演了這麼多戲   都是為了掩蓋事件的本質(不公正合約) 進而取得最大利益

 

隨著JYJ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官司又進入重要時期

sm和sm粉絲(希望sm勝訴的飯)放的煙霧越來越多 造輿論也越來越厲害

這篇文引用的資料都很正宗 和s發的惑眾的新聞不一樣 翻出來共用

 

瞭解過去 展望未來 相信JYJ會更好

只有JYJ好    5人的東方神起才有未來

 

以上是個人意見 不要上升為米吧的高度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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